发布时间:2025-01-17 03:55:41
许昌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是根据职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来确定的。这个基数包括六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依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我市2016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设定为10948元,这一数值是基于2015年许昌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3792元的三倍。对于新入职或新调动的员工,其月缴存基数则直接以其当月工资为准。
我市规定,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也不得高于12%,且同一单位的所有员工需执行统一比例,且该比例必须是整数。为了保护职工权益并规范公积金管理,各单位需认真计算和核定基数及比例,确保2016年度的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具体而言,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不同区域有所不同:市区及长葛的月最低工资为1600元,而禹州市、鄢陵县、许昌县、襄城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则为1450元。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同时也为职工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为保证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需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这不仅是一项政策性的任务,更是一项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各单位务必给予高度重视,确保各项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通过这样的规定,许昌市力求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确保每位职工都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